6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

简体中文    |    繁体中文
会员注册    |    登录
6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 关于学会 组织机构 学会新闻 学术交流 国际合作 科普活动 智库建设 出版物 科技奖励 党建强会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党建强会 - 党建强会
共同违纪、集体违纪应该如何认定处理
    日期:2024年06月05日    字体:【】【】【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指出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为营造学条例、守党纪的浓厚氛围,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即日起,“浙江人社”微信公众号开设“党纪学习教育”专栏, 聚焦学习重点,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进一步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入脑入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共同违纪主要是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

为首者,主要是指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党员。除非《条例》另有规定,对为首者,从重处分。

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教唆,主要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违纪,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实施违纪的故意。教唆他人违纪的,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条例》将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由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调整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还规定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这一数额认定规则,与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犯罪数额通常以行为人实际参与数额计算的做法,实现了贯通。

与共同违纪不同,集体违纪的主体是党组织的领导机构。集体违纪包括集体故意违纪和集体过失违纪两种情况。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需要留意不能以“集体领导”“集体负责”“集体研究”等为借口,不追究集体作出违纪决定或者集体实施违纪行为的领导成员责任。但是,以下两种情形不属于集体违纪:一是个人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擅自作出错误决定,不能追究集体责任,只能按照个人违纪处理。二是对于在领导机构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实施错误行为时,没有参与或者表示反对的,不视为集体违纪人员。

联系我们
电话:会员与组织工作处:010-68372113
   学术交流处:010-68372022
   国际宇航科技智库办公室:
   010-88100517
   科学普及处:010-68767387
   《宇航学报》编辑部:010-68767316
传真:010-68768617
地址:6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
邮编:100048
网址:
邮箱:office_csa@163.com
616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
微信订阅号
会员管理与
服务系统
Baidu
sogou